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省、市(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入學,藝術(表演)、體育類專業可招收小學畢業生入學。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1、中等職業學校招收的新生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入學注冊,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即取得正式學籍。
2、“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須憑“3+2”五年制高職錄取手續審核學生入學注冊手續。
3、跨地區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學校招收學生,需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學生在當前就讀的學校注冊。不得重復注冊。
4、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注冊。
5、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的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七條 注冊時間。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新生入學的當月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完成注冊信息的上報和審核。注冊截止后,學校打印新生入學注冊備案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九條 學生注冊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注銷其學籍,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上進退學操作。
第三章 專業設置、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頒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設置專業。不具備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未履行設置程序的專業,不得錄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不得招生。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在修業年限內要完成專業技能課程教學,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體育、藝術專業招收小學畢業生者,基本學制以六年為主。職業資格規定修業年限的,招收學生無論初、高中畢業起點,學制應達到職業資格規定的年限。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二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學校實施的學分制方案要經過論證,經市州教育局批準。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程序:1、學生本人和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出具轉學手續,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上提交轉出信息,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信息系統上審核學校提交的轉出信息。2、學生本人和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入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后,出具轉入手續,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信息系統上提交轉入信息,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信息系統上審核學校提交的轉入信息。轉學手續留轉出及轉入學校分別備案,轉出、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校新生入學注冊備案名單備注欄目上登記學生轉出、轉入情況。因聯合辦學批量轉學的學生,由轉出、轉入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量處理。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學校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批準轉專業學生的專業變更信息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將紙質批準手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確認后,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內備案。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時間超過一學期總課時的三分之一者;
2.學生因事請假,一學期中累計時間超過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批準后,將學生休學信息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將紙質休學手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確認后,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內備案。學生休學期間,學校對其在校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學生休學期滿后,一般應于復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休學時間和學校實際情況轉入后續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十九條 學校批準學生復學,應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將學生復學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將紙質批準手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確認后,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在學生離校當月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上報學生退學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當月完成審核。學校紙質批準手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蓋章確認后,留在學校存檔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梢宰鐾藢W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第二十一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學籍變動模塊上報學生死亡信息。
第二十二條 已注冊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確認備案,并及時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學籍信息變更模塊上更改相關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兩個方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以《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全面評定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和組織紀律。思想品德評定于每學期末進行。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并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制評定等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課程考試、考查。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以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折算相應成績、學分或免于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第二十七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信息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并將紙質批準手續報主管部門確認后,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籍檔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二條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梢砸暻闆r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山o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情節嚴重者;
5.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
6.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注冊、轉入、復學、轉專業、信息變更等電子信息和紙質手續,在規定的時限內已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2.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3.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4.頂崗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第四十條 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學校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畢業學生信息報主管部門審核,打印畢業證書驗印單,編號打印畢業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驗印。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全國信息系統審核學校提交的畢業生名單,審核畢業證書驗印單,驗印畢業證書,將學校提交的畢業證書編號模板導入系統。保留畢業證書驗印單副本備案。
第四十三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第四十四條 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以及實行學分制未修滿規定學分且不同意留級者,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按畢業證書驗印程序驗印。
第四十五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省、市(州)教育局畢業證書驗印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核對備案與相關證明材料后,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為學生身份證原件,遺失畢業證書登報作廢聲明原件,學校提供的畢業證書驗印單原件。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職業與成人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將依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的升級,適時地作相應修訂。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教育廳發布的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一: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新生注冊備案名單(式樣)
附件二: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卡(式樣)
附件三: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登記表(式樣)
附件四:吉林省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鑒定表(式樣)
附件五: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式樣)
附件六: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休息申請表(式樣)
附件七: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復學申請表(式樣)
附件八: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轉專業申請表(式樣)
附件九: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登記表(式樣)
附件十:吉林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驗印名單(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