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創造一個安定和諧的校園環境,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根據《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在加強對學生正面教育的基礎上,適當采用處罰手段,以抑制學生中某些不良行為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形式的處分。
(1) 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二條 對預謀、策劃、組織或指揮群毆,肇事或參與打架,作偽證或提供兇器者的處分。
1.違反國家法令政策,或組織煽動鬧事、擾亂公共秩序者和學校秩序者,其主要肇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 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3. 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 持械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 為他人提供兇器者,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 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或提供兇器及知情不報者,給予記過處分及以上處分。
7. 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用錢或其它形式私下解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8. 不聽勸告,用語言挑逗,或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9.參與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10.誹謗或侮辱他人人格者,視其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11.挑唆、煽動、糾集、指揮他人群毆,雙方因口角互不相讓、互相毆打,擾亂學校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均予處分。
12.凡肇事、打架斗毆者,對受害者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承擔醫療、醫藥費用。
第三條 對偷竊、詐騙、敲詐、搶奪他人錢財者的處分。
1.偷竊、詐騙他人錢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敲詐、搶奪他人錢財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條 對談戀愛、抽煙、賭博者的處分。
1.凡學習期間談戀愛的,首次發現,予以批評教育;男女交往行為過密者,一經發現給予警告及嚴重警告處分,多次勸告不聽者勸其退學。
2.凡道德敗壞、生活作風有越軌者,一經查實,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3.凡學習期間抽煙的,無論是校內還是校外, 一經發現,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凡學生參與賭博,一經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條 對故意損壞公物者的處分。
1.財產損失金額100元以下,除處罰性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財產損失金額100元以上,或手段惡劣,除處罰性賠償外,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處分。
第六條 對無故曠課者的處分
按課時計,通讀學生一天算7節、住宿生一天算9節(包括晚自修2課),遲到或早退三次、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上一節課算曠課一節。
以學期計,超過10節,給予警告處分;
以學期計,超過2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以學期計,超過30節,給予記過處分;
以學期計,超過4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以學期計,超過50節(或一學年累計90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對考試作弊者的處分。
1.凡違反考場紀律者一律視考試作弊,該科目考試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凡竊取試卷并在學生中傳播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學校紀律,擾亂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的處分。
1.凡不聽教育、辱罵教職員工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凡上課違反紀律,故意與任課老師頂撞,蠻不講理,使任課老師無法繼續上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對于拒交手機或因收繳而頂撞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4. 擅自拉學校各樓電源電閘或其它各種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涉及校園安全行為,一經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采用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上網帳號,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網絡資源,以及侵入校園服務器,或惡意攻擊校園服務器、篡改校園網主頁或校園網所屬的分頁面,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6.其他各類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影響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者的處分。
1.為了確保校園安全,攜帶危險性刀具、鋼條、易燃易爆、有害物品進入寢室者,一經發現和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2.住宿生必須嚴守法紀,若有偷盜、流氓等行為一經發現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3.不服從宿管老師和學生干部教育和管理,有嚴重抵制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并給予住宿試住。
4.住宿生未經老師同意,擅自離校在外留宿或擅自在寢室留宿外人(含親屬、同學、朋友)者,一經查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或住宿試住。
5.在住宿區點蠟燭、使用明火、違規使用電器(電爐、電鍋、電器等)、私接電源線等有安全隱患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6.寢室內聚眾打牌賭博和利用其他任何形式賭博者,一經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7.寢室內酗酒、劃拳、起哄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或住宿試住。
8.惡意破壞寢室及樓道公共財物,影響正常的生活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第十條 對在實習期間違反紀律者的處分。
1.實習期間不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自由散漫、無故曠工,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實習期間偷竊、挪用單位公款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1. 違紀后,認識態度差者;
2. 多次違紀,受過處分者;
3. 在校外違紀破壞學校聲譽者;
4. 對檢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第十二條 凡本條例沒有例舉的違紀行為,如影響較大,確要處分的,由校長室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違紀學生評優的規定
1.三好學生等受到處分,撤銷其“三好學生”等的榮譽稱號;學生干部受到記過及以上的處分,同時撤銷其所任的職務。
2.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間不得享受獎學金;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行政處分者,在校期間不再享受獎學金;同時記過及以上行政處分該學期品德等第降一級。
第十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報批程序。
1.違紀者以書面形式寫出詳細的經過和事實,有深刻的思想認識,交班主任表明本人事后的態度。
2.班主任根據學校學生違紀條例,結合學生日常表現給出處理建議意見,報各專業部審議。
3.學校根據學生違紀條例、學生事后認識態度和班主任意見,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并張榜公告。
4.凡給學生處分或撤銷處分的,一律出布告,在校園內公開張貼,并通知家長。
第十五條 關于違紀學生暫緩處分的申請要求
為了更好地達到教育的目的,學校將實行違紀學生暫緩處分的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同學可以書面提出暫緩處分的申請:
1.首次違反學校制度,平時表現一直較好,屬于偶犯,而且所犯錯誤性質較輕,如要處理也是在嚴重警告以下;
2.對班級和學校有較大貢獻,或有突出的好人好事;
3.能如實交待自己的問題,并檢舉揭發有立功表現,對學校查清問題起重要作用;
4.要求暫緩處分的同學,需提出書面申請,并自愿參加3次校內外公益勞動。
第十六條 申請撤銷處分
學生受處分后,表現良好并符合一定條件,在考察期滿后,可以書面的形式申請撤銷處分。
1.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考察期為6個月,記過及以上處分考察期為一年。
2.違紀學生在申請撤銷處分時,除考察時間滿以外還需要獲取一定的公益分。
3.學生在考察期內有特別突出表現(為學校取得一定的榮譽等),可申請提早撤銷處分,但考察期需過半以上。
4.學生申請撤銷處分,在考察期結束并修滿一定的公益分,在征得兩位任課老師和班主任同意的條件下,可向班主任提交書面申請,由班主任結合學生各方面的表現以書面的意見報各部,部里經審議后通知本人并張榜公布。
5.分撤銷審理將集中在期中期末分二次審批。
6.學生處分凡離本校前未撤銷的,均放入學生檔案。